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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志纂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縣志之編纂或修訂,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送花蓮縣志編 纂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定。 前項委員會由本府遴聘具歷史及文獻專長之專家學者九至十五人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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