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參加國民小學校長甄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私立國民小學教師滿十年以上,其中國小主任年資不得少於
      三年,且現為本縣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者。但代理﹝課﹞、兼課或試
      用教師、代理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調本府教育局服務之合格教師
      年資比照主任之年資折半計算。
  二、大學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現任本縣教育行政人員,曾任分類職位第
      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且具有國民小學教師任用資格之本縣
      現任國中校長。
  四、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甄選儲訓合
      格之國民小學主任,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三年以上之現任本縣國民小
      學教師者。
  五、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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