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遊民收容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權責處理: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事項,由花蓮
      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辦理。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
      項,由社會處辦理。
  三、遊民健康檢查、診斷、鑑定、醫療等事項、由衛生局協調醫療院所
      辦理。
  四、遊民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者,由社會處轉介相關機構施予職業
      重建或就業輔導等事項。
  五、遊民戶籍之清查、登記,由民政處及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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