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權責處理: 一、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事項,由花蓮 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辦理。 二、遊民之醫療補助、諮商輔導、轉介安置、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事 項,由社會處辦理。 三、遊民健康檢查、診斷、鑑定、醫療等事項、由衛生局協調醫療院所 辦理。 四、遊民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意願者,由社會處轉介相關機構施予職業 重建或就業輔導等事項。 五、遊民戶籍之清查、登記,由民政處及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