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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認養者應負責,如灑水、清掃,雜草拔除及草皮、樹木修剪、施肥、扶 正等基本之維護事項,並載明於認養契約,其餘設施物修復、垃圾清運 、廣告物拆除等,由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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