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接受審議之懲戒案件,以下列為限: 一、本會大會主席依照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移付懲戒之案 件。 二、本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由 議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七人以上之附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三、議員對列席報告或答復質詢人員肆意謾罵侮辱,經議長或大會主席 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案件,本委員會應依據大會記錄事實提付審議, 第二款應由提議人備具書面送本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