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接受審議之懲戒案件,以下列為限:
  一、本會大會主席依照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移付懲戒之案
      件。
  二、本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由
      議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七人以上之附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三、議員對列席報告或答復質詢人員肆意謾罵侮辱,經議長或大會主席
      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案件,本委員會應依據大會記錄事實提付審議,
  第二款應由提議人備具書面送本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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