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方自治推行事項。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行政區域劃分、自治機關組織及民選行政首長考核獎懲事項。 四、輔導宗教、改善禮儀民俗、推行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褒獎、查禁煙毒 、維護古蹟事項。 五、推行公共造產事項。 六、戶籍行政事項。 七、原住民生活輔導、文化保存與維護、保留地管理開發、產業發展及 公共工程建設事項。 八、村里道路及離島、沿海、偏遠地區居民生活改善事項。 九、本省文獻之採集、整理及編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