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民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方自治推行事項。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行政區域劃分、自治機關組織及民選行政首長考核獎懲事項。
  四、輔導宗教、改善禮儀民俗、推行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褒獎、查禁煙毒
      、維護古蹟事項。
  五、推行公共造產事項。
  六、戶籍行政事項。
  七、原住民生活輔導、文化保存與維護、保留地管理開發、產業發展及
      公共工程建設事項。
  八、村里道路及離島、沿海、偏遠地區居民生活改善事項。
  九、本省文獻之採集、整理及編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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