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鄉鎮縣轄市公有零售市場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市場管理員工之設置標準如左:
  一、每一市場固定攤位在五十個以上至二百五十個者,置管理員及工友
      各一人,超過二百五十個者,另約僱臨時人員一人。
  二、每一市場固定攤位未滿五十個者,其管理員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
      或由同一鄉鎮市區內之其他市場管理員兼任。但同一鄉鎮市區有二
      個以上市場合計在五十個以上之固定攤位者,置管理員及工友各一
      人。
  三、市場設有升降機、電扶梯、冷藏庫、空氣調節等電氣設備者,得視
      實際需要,置電氣技工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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