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管理員工之設置標準如左: 一、每一市場固定攤位在五十個以上至二百五十個者,置管理員及工友 各一人,超過二百五十個者,另約僱臨時人員一人。 二、每一市場固定攤位未滿五十個者,其管理員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 或由同一鄉鎮市區內之其他市場管理員兼任。但同一鄉鎮市區有二 個以上市場合計在五十個以上之固定攤位者,置管理員及工友各一 人。 三、市場設有升降機、電扶梯、冷藏庫、空氣調節等電氣設備者,得視 實際需要,置電氣技工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