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鄉鎮縣轄市公有零售市場組織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省各縣市鄉鎮縣轄市經依法核准設立之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
  ),其組織依本準則之規定。

  市場置管理員,在省轄市承市長之命,受市政府建設局之指揮監督,在
  鄉鎮縣轄市承鄉鎮縣轄市長之命,受各該鄉鎮縣轄市公所建設課之指揮
  監督,執行市場各項管理業務。

  市場管理員工之設置標準如左:
  一、每一市場固定攤位在五十個以上至二百五十個者,置管理員及工友
      各一人,超過二百五十個者,另約僱臨時人員一人。
  二、每一市場固定攤位未滿五十個者,其管理員由主管機關派員兼任,
      或由同一鄉鎮市區內之其他市場管理員兼任。但同一鄉鎮市區有二
      個以上市場合計在五十個以上之固定攤位者,置管理員及工友各一
      人。
  三、市場設有升降機、電扶梯、冷藏庫、空氣調節等電氣設備者,得視
      實際需要,置電氣技工一人。

  市場管理員之職等另以編制表定之。

  市場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市場擬訂報請各該管省轄市政府或鄉鎮縣
  轄市公所核定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