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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美術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纂、編 審、副編審、助理編審、股長、技士、技佐、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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