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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各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中心置課長、室主任、股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 導員、醫師、技術員、護士、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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