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各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中心置課長、室主任、股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
  導員、醫師、技術員、護士、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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