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勞工處各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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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為推動職業訓練,培育各類工業技術人才,促進經濟結構之
  升級,特設區域性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隸屬於臺灣省政
  府勞工處(以下簡稱勞工處)。

  各中心置主任,承勞工處處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置副主任,襄理中
  心業務。

  各中心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課:掌理訓練計畫之釐訂與執行、課程編訂、教具設計、訓練
      師遴聘、訓練器材設備管理與機具之安裝維護、學員招考、成績考
      查、學籍管理、結訓證書製頒、訓練之研究發展、工作宣導及與有
      關單位簽約合作辦理訓練等事項,並分股辦事。
  二、技能檢定課:掌理技能檢定計畫之釐訂、技能檢定學科與術科之測
      驗、技能檢定之研究發展及技能競賽之協調聯繫等事項。
  三、輔導課:掌理輔導計畫之釐訂、學員生活輔導、學員檔案資料之建
      立與管理、文康體育活動之策劃與辦理、輔導工作之研究發展及結
      訓學員就業輔導等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物之採購保管、圖書管
      理、警衛、工友管理、辦公廳舍之管理及安全防護、學員醫療保健
      及不屬其他各課之事項。

  各中心置課長、室主任、股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
  導員、醫師、技術員、護士、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各中心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各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中心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得設立夜間部。夜間部置主任
  一人,由各中心主任兼任,其餘所需人員,由各中心原有人員兼辦。

  各中心所列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勞工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