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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得分組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每組各置委員六人至十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均由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委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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