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公共造產,由民政單位主辦,有關業務
  主管單位協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