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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稅務人員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左列人員得參加互助為互助人: 一、本府所屬各稅務機關編制內之人員。 二、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屠宰場管理員及獸醫。 三、臺灣地區其他稅務機關經本府同意參加互助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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