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手工業者如左: 一、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廠商。 二、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社團。 三、製造、加工或銷售手工業品之家庭手工業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手工業者,係指利用自己原有住宅,接受廠商或生 產合作社之委託加工,不直接對外銷售產品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