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開發之土地,應會同有關機關勘定開發區範圍,繪製位置圖, 並擬定開發計畫,報由本府核轉行政院核准後,埋設界椿,公告辦理開 發。 前項公告開發之土地,如係與有關機關或農業機構所有土地合作開發者 ,其有關圖冊資料得由合作機關提供,並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