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需具備相關學經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曾任衛生署認定通過之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者。
  三、藥師曾於教學醫院執業四年以上,或曾任教學醫院藥劑部門主管二
      年以上者。
  四、具臨床藥學碩士學歷,曾於教學醫院執業二年以上,或曾於國內大
      專院校藥學科系所講授相關課程一年以上者。
  五、其他專業人士,檢附與課程相關之學經歷資料,由審查委員個案審
      核。
  已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講師資料庫,登錄並經
  核可之講師,請註記於申請書講師欄位。
  講授有關調劑、治療等醫藥相關課程講師,須符合上列二、三、四資格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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