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臨床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
法」及「行政院衛生署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藥事人員繼續教育
審查認定及登錄作業要點」,辦理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及登錄作
業,特訂定本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人力配置及審查流程:
一、本會設有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監理相關業務,負責繼續教育審查認
定及登錄業務作業之監督及品質增進等事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
名,委員四至十四名,由主任委員不定時視需要召開會議。邀請學
者專家若干名出任審查委員,審查繼續教育課程及個人積分。各項
行政事務,由秘書處專員執行。
二、單位送件通過行政初審後,每案交由兩位分屬不同單位之審查委員
分別獨立審查。審查結果由秘書處專員彙整,當結果不一致時,送
第三位審查委員核定之。個人送件資料由秘書處行政審查,並送一
位審查委員核定之。
三、審查委員迴避原則:
(一)繼續教育課程:委員不得為該課程講師或申請機構、團體之員
工。
(二)個人申請積分:委員服務單位不得與申請者相同。
|
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應於舉辦日期四
週前,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申請書,並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
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登入進行線上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及送件單
位規範如下:
一、課程內容類別及積分類型:分別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審查(附表一)。
二、申請單位:包含醫藥相關之公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醫院及公
司。
三、收件分案:總時數超過廿五小時或於不同縣市上課之繼續教育須分
案送件。
|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需具備相關學經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曾任衛生署認定通過之教學醫院之主治醫師者。
三、藥師曾於教學醫院執業四年以上,或曾任教學醫院藥劑部門主管二
年以上者。
四、具臨床藥學碩士學歷,曾於教學醫院執業二年以上,或曾於國內大
專院校藥學科系所講授相關課程一年以上者。
五、其他專業人士,檢附與課程相關之學經歷資料,由審查委員個案審
核。
已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講師資料庫,登錄並經
核可之講師,請註記於申請書講師欄位。
講授有關調劑、治療等醫藥相關課程講師,須符合上列二、三、四資格
之一。
|
流程:
一、開課單位應於開課日期四週前提出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三日
內之審查申請案本會得受理或退件。單位申請步驟如下:
(一)遞交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申請書(附表二,共二頁)。
(二)將課程資料登錄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
。
(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一週內,將匯款證明單回報本會。
(四)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一週內,檢具學員名冊,完成「醫事人
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積分登錄,並發給學員積點證明文件。
(五)於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學員名冊及簽到影本加蓋單位章
後回報本會備查。
二、個人送件審核期間為四週,可申請加速審查,另酌收急件處理費。
(一)遞交申請表(附表三,共一頁)、附件,並繳納審查費。
(二)將申請表內容登錄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
」。
三、單位或個人如對於繼續教育積點之認定結果有異議,需於接獲本會
認定文件後一週內以書面申請再認定,逾期不受理。
再認定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繼續教育課程及個人積分認定之積點審查,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
續教育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已向其他單位送審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個人積分,請勿重複申請。違
者該件不予審核,並呈送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予以告誡。屢犯者本
會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
收費項目與金額:
一、審查費:
(一)單位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者,每案審查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同日申請兩案以上,且課程內容、順序及講師完全相同者,第
二案起每案審查費新臺幣伍佰元整。每次每案最多申請時數為
廿五小時。
(二)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者,酌收審查費每點新臺幣伍拾元
整,依申請點數計收。每次最多申請五十點。
二、急件處理費:
(一)單位申請至開課日不滿四週,受理審核期間低於四週者,每案
得依下列標準另加收急件處理費。
1.審核期間在三週以上者,新臺幣伍佰元整。
2.審核期間在二週以上,低於三週者,新臺幣壹仟元整。
3.審核期間在一週以上,低於兩週者,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4.審核期間低於一週者,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個人申請七天取件者,每案另加收急件處理費新臺幣參佰元整
。
三、案件一經受理即須依上列標準繳費,不論審查結果是否通過概不退
費。
|
未經本會函覆同意認定前,申請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
類似廣告;未經本會同意協辦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為協辦單位。違反
本規定者,本會得拒絕認定該繼續教育課程。
|
相關文件保存:申請單位應依規定完成「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
積分登錄,並妥善保存相關文件或電子檔至少七年。本會繼續教育業務
相關文件或電子檔,均保管七年以上。
|
課程作業監督與品質管理方式:
一、經本會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如發現有學員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之
情事,該學員該次積分應不予計算。本會得對申請單位提出書面警
告,並於發文日起一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件。一年屆滿提改善措
施,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二、本會得隨機抽樣或針對學員反應不良的單位舉辦之活動,派員至現
場訪視,並提供改善意見。申請單位若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經本
會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核定後,得停止受理其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查
申請。
三、主辦單位應於課後提供活動照片、滿意度調查結果及光碟版(或印
刷版)講義予本會,以利抽樣核對是否與申請時之教學目標及綱要
相符,作為成效評估。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