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全家人口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十八歲以下之在學學生。
  三、未滿十八歲無工作收入,其直系尊親屬僅有寡母或祖父母者。
  四、身體殘障或心神喪失,無工作收入者。
  五、男性六十歲以上、女性五十五歲以上,無工作收入者。
  六、現患重傷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工作,無固定收入者。
  七、配偶死亡獨自在家扶養十二歲以下子女,無固定工作收入者。
  八、子媳雙亡或子亡媳改嫁,獨自扶養十六歲以下之孫子女,無固定工
      作收入者。
  九、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並須照顧三歲以下親生子女
      ,無固定工作收入者。
  十、配偶之一方患重傷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顧,且無工作收入者
      。
  十一、其他情形特殊,確實無法工作者。
  前項年齡起算日期應以調查當年六月三十日為準;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實
  際工作收入者,仍應計算其實際工作收入;第二款者應附在學證明書;
  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者應檢具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
  療院所診斷書。但殘障程度顯著易辨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