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合作社選舉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社員代表之選舉,得就左列方式之一,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行之:
  一、無記名單記法。
  二、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各組分配代表名額二分
      之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