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車輛移置及保管,以各縣市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拖、吊車輛或保管場所不足時,得租用民間拖、吊車及場地。車輛保管
  場之地點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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