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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車輛移置及保管,以各縣市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拖、吊車輛或保管場所不足時,得租用民間拖、吊車及場地。車輛保管 場之地點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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