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船裝卸承攬業務區分為公營及民營兩類,其承辦業務規定如左: 一、甲種:承辦三百總噸以上船舶之裝卸承攬業務。 二、乙種:承辦不滿三百總噸船舶之裝卸承攬業務及航行環島線之船舶 裝卸承攬業務。 在基隆、高雄兩港民營承辦甲、乙兩種裝卸承攬業務,公營辦理甲種裝 卸承攬業務,在花蓮港公民合營甲、乙兩種裝卸承攬業務。 前項裝卸承攬業設備標準依附表一、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