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凡年滿十六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身體健壯,並具有國民小學以上教
  育程度之中華民國國民,得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碼頭工人,經身
  家調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後,發給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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