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醫療院所接受被保險人就診時,應先核對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 身分之文件與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相符後,始得掛號及診療。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及提出前項證件者,如先聲明具有被保險人身分 ,勞保醫療院所應先予診療,並要求被保險人應於三日內(如遇假日得 順延之)補送前項證件核驗。逾期補送者應請其備述理由。 被保險人如無故未提具或未於規定期限內補送前項證件,勞保醫療院、 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及診療。但經保險人核准補辦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