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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79.09.0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投保單位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 定者,保險人應通知投保單位並核發證明單,交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期間 內前往特約醫院受檢。前項申請書及證明單格式,由保險人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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