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79.09.0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投保單位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
  定者,保險人應通知投保單位並核發證明單,交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期間
  內前往特約醫院受檢。前項申請書及證明單格式,由保險人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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