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秘書,受秘書
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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