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鄰之編組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由鄉鎮公所擬訂送經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准行之。縣政府
  核准鄰之增減情形應連同實施日期報省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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