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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鄰之編組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由鄉鎮公所擬訂送經鄉鎮民代表會通過後報請縣政府核准行之。縣政府 核准鄰之增減情形應連同實施日期報省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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