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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特定營業應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向該管縣政府申請登記 ,經發給登記證方准營業。 第一項營業如有變更原登記事項,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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