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01日

條文關聯

  特定營業應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向該管縣政府申請登記
  ,經發給登記證方准營業。
  第一項營業如有變更原登記事項,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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