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74
人,瀏覽人次:
96759220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零售商申請經銷菸、酒應依規定填具格式(如附表一)向菸酒配銷機關 (物資供銷處)提出申請,經勘定合於發給菸酒販賣許可證明後,據以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可營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