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零售商申請經銷菸、酒應依規定填具格式(如附表一)向菸酒配銷機關
  (物資供銷處)提出申請,經勘定合於發給菸酒販賣許可證明後,據以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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