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收取材料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1.44MB磁片每片新臺幣三十元。
  二、650MB唯讀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二百元。
  三、4MM磁帶每捲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網路傳輸每次機時費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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