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訊流通,以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
  之整體效益,並規範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基準,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料庫內容係指測量、登記、地價等資料。
  測量資料係指以數值法測量或以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數值資料;登記資
  料係指登記業務以電子處理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之
  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之資料;地價資料係指以電子處理之公
  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申報地價資料。

  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表:
  (略)

  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收取材料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1.44MB磁片每片新臺幣三十元。
  二、650MB唯讀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二百元。
  三、4MM磁帶每捲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網路傳輸每次機時費新臺幣一百元。

  下列機關或單位函請提供者,除依前條規定收取材料費外,得半價計之
  :
  一、學術研究團體。
  二、承包本府規劃或工程案件之承辦單位或廠商。
  三、已提供之資料範圍因資料更改,第二次(含)以上申請提供者。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金門縣議會、本府及司法機關基於公務需要函請提
  供者,免予收費。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