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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民眾或公私機關,發現有違規或毀損情形,應通知管理單位。檢舉毀損 樹木花草因而查獲屬實者,管理單位得核發該案實收罰鍰十分之一為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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