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7日

所有條文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植物資源
  ,維護管理本縣樹木花草,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建設局為管理單位。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花草係指本府管理之造林區、保護區、道路、花圃
  、圓環、綠地等種植之樹木花草以及本府公告之保育珍稀植物。

  民眾或公私機關,發現有違規或毀損情形,應通知管理單位。檢舉毀損
  樹木花草因而查獲屬實者,管理單位得核發該案實收罰鍰十分之一為獎
  金。

  對於下列不當對待樹木花草之違規之行為,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之罰鍰:
  一、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二、於樹體張貼廣告、懸掛或樹立招牌及纏繞、覆蓋他物。
  三、於樹木植穴棄置果皮、紙屑、砂石及其他廢棄物。

  未經許可毀損樹木花草(包括任意摘折、砍伐、盜採或盜挖,損壞支柱
  、護欄等),其非屬故意行為但自動申報處理者應賠償苗木補植費(包
  括該規格之苗木材料費、栽植費、運費及支架費等),未自動申報者,
  併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如屬故意行為,則併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因素需砍伐、遷移樹木花草者,應向建設局申報核准
  。
  未經核准私自砍伐、遷移、毀損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其經申報核准者
  ,亦應於事後補植或回植,未還原者,準用前項以故意行為之罰則規定
  辦理。

  本府公告之保育珍稀植物,非經主管單位許可,不得挖採,亦不得出口
  至馬祖以外地區。違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賠償金及罰鍰,義務人應於通知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
  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