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45
人,瀏覽人次:
91659294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證人之傳喚,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證人不得無故拒絕到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以書面代替證言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