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退休給予如左:
一、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進用者,依福利總處「聘雇人員退休
離職暨傷亡慰問金核發暫行規定」標準辦理,每服務一年發給一個
基數,每一基數新台幣一萬元,最高二十四個基數。
二、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其退
休金基數金額(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其工作年資,再全部工作
年資十五年以內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退休金基數標準,係指
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三、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或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後,未滿一年之畸零年
資,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計算。
四、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強制退休者,加給退
休金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所稱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二、罹患職業病者。
三、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者。
前述退休金,應分段計算合併給付,其總金額以不超過第二款所規定之
最高四十五個基數之總金額為限。
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聘僱人員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年資、計算方
式、限制等均依本部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訂定之「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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