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
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沒入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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