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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持有進口貨物發票預留空白文件之處罰)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 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沒入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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