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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 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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