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事機構、法人、團體或有關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專案小組依第三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到場說明或提供資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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