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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漁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漁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 三日內,經原連署人申請撤回連署後,不足法定人數者,應於收到該申請 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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