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漁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
三日內,經原連署人申請撤回連署後,不足法定人數者,應於收到該申請
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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