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
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
票據解繳保險業。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
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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