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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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