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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經核相符之支票,由支付處處長蓋印鑑章;其有金額以外之更正者,並 應於更正處加蓋支付處處長印鑑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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