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計畫污泥量應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為準,由袪除污水生化需氧量之
      污泥轉化率,懸浮物質之除去率及污泥之含水率推算之。
  二、決定污泥處理及處置方法應考慮污水處理設施之規模、污泥量及其
      最終處置、用地條件、建設費、維護費、管理難易及公害對策等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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