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單位應每年確實清查、整理與檢討所適用之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 ,於編列年度概算時,一併提出立法計畫,送法制室彙整。 本府必要時得設法規整理委員會,檢討相關法規,擬定立法計畫草案, 經提縣務會議通過後,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縣民對於自治事項得以書面敘明立法目的、理由,並附具條文及相關資 料,向本府提議訂定、修正或廢止縣規則。該提議經法制室彙整,定期 提報縣務會議通過後,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前三項立法計畫均列入計畫室稽催、考核及獎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