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出租房屋及附屬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除得依法請求賠償外,
  其原承租之基地及房屋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售
  與承租人,承租人不依規定承購,房屋部分毀損者,房屋及基地照現狀
  標售;房屋全毀者,其基地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
  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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