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及附屬基地,如房屋全部或部分毀損,除得依法請求賠償外, 其原承租之基地及房屋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售 與承租人,承租人不依規定承購,房屋部分毀損者,房屋及基地照現狀 標售;房屋全毀者,其基地應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 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