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者,得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使用
執照,並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權利或同意使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或切結其房屋權利之文件(限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
記者)。
五、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六、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七、房屋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八、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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