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十年以下。
  租賃契約中應訂明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如有意
  續租,應另訂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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