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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十年以下。 租賃契約中應訂明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終止,承租人如有意 續租,應另訂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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