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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土資場負 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 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勒令暫停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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