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勞工平時考核獎勵區分為下列三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前項嘉獎、記功、記大功獎勵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
          優良。
    (五)熱心公益,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七)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
    (八)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
          奉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
    (二)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三)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
    (四)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依法執行職務於生命、身體、財產遭受重大、緊急危難,仍能
          奮力完成任務。
    (二)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對本機關或公眾有重大貢獻。
    (三)其他重大優異事蹟足資獎勵。
  前項嘉獎、記功、記大功之標準,得視事務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
  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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