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應按會計年度每年編具山地保留地木竹處分伐木計畫(以下簡稱 伐木計畫),送請縣政府核轉農林廳林務局會商民政廳後,呈由本府轉 報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伐木計畫之編定以保續生產及不妨礙國土保安為原則,配合山地行 政政策與土地利用計畫查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