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鄉公所應按會計年度每年編具山地保留地木竹處分伐木計畫(以下簡稱
  伐木計畫),送請縣政府核轉農林廳林務局會商民政廳後,呈由本府轉
  報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伐木計畫之編定以保續生產及不妨礙國土保安為原則,配合山地行
  政政策與土地利用計畫查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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